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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6-14

2013-06-14 08:33:38 新京报 点击数:

延安被踩头商户对道歉信态度前后不一;“跳踩商户”城管队员被延长刑拘期限

新京报讯 (记者邢世伟)针对网上传出被延安城管跳踩头部的商户写道歉信一事,昨日,延安市城管局方面表示,对此事并不知情,目前正在调查此事。

此外,流传于网络上的被踩头商户刘国峰的公开信,也因刘国峰向媒体否认是其所写,而陷入“罗生门”。

延安市城管局执法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,他对这封公开信一事并不知情,觉得此事非常蹊跷。延安市城管局党委书记侯世怀对记者表示,目前城管局正在对这封公开信事件进行调查,调查后会发布调查结果。

此外,昨日记者从延安市警方处获悉,暴力执法“跳踩商户”的延安城管人员景某,刑事拘留期限已被延长,但并未透露案情进展。

律师说法

公开信是否有效?

据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玲介绍,公民可以通过不同媒介发布公开信。

如果信是本人制作的和本人发布的,那么该信是有效的。如果是委托他人发布,需要经过授权。当事人应该了解和认可信中内容。

如果刘国峰委托他人发布自己书写的公开信,这属于民事授权委托,这种委托关系要建立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,要有一定的委托手续,比如授权委托书或口头委托等。

对于网传刘国峰道歉信一事,刘玲认为,如果刘国峰不清楚信中内容,那么即使他授权发布,这封信也是无效的。

伪造公开信是否应担责?

刘玲表示,如他人以刘国峰的名义擅自发布公开信,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。

公众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“发声”,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,不能扰乱社会秩序,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。

如果散布或传播的内容侵犯他人姓名权、名誉权等人格权益,那么,制作者、传播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;如果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,足以贬损他人人格,破坏他人名誉,情节严重的行为,还有可能涉嫌诽谤罪。

被侵权者应如何追责?

刘玲认为,如果是他人未经过刘国峰授权或事后追认,擅自以他的名义制作并发布道歉信,那么,此行为侵犯了刘国峰的姓名权、名誉权等人格权,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了公众对他的正确、合理评价。

根据《民法通则》、《侵权责任法》等法律规定,刘国峰有权要求网站删除帖子,还可以对道歉信的制作者、发布者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等。如果网站知晓该帖子(道歉信)侵犯刘的利益,却未采取必要措施,刘国峰可以同时要求网站承担连带责任。

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也称,如果委托人发布的公开信不是刘国峰个人真实意思的表达,或者是相关部门和人士迫使的,他是可以按照侵犯个人名誉起诉的。

当事人是否应及时澄清事实?

从媒体报道来看,刘国峰对网传公开信的态度前后有所变化。

刘玲认为,有两个疑问需要查清,一是信是谁写的?是刘国峰写的,还是别人冒名写的,还是刘国峰授意他人写的?二是信是谁发布的?是刘国峰委托别人发布的,还是别人未经刘同意擅自发布的?

刘国峰应该澄清事实真相,取得社会公众对他的正确评价。

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向网站调查,查清这个虚拟发布人的真实身份,还公众一个明白。

刘国峰认为这封公开信不是出自他的本意,就可以向公开信的制作者、发布者提起民事诉讼,以维护其姓名权、名誉权等人格权利,至于刘国峰是否及时向媒体澄清公开信的真伪,不影响其提起诉讼的权利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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